民事调解书
【洞口律师旷良勇按】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洞口律师旷良勇为被告方代理人。本案实际因建房引发纠纷,对于这类案件一般调解处理比较合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强行判决总有一方不服,这样下去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不利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后经多方做思想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洞口律师旷良勇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6)湘0 5 2 5民初1 3 xx号
原告:罗某某,男,1 9 6 2年1 0月2 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乡某某村谢上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1 9 5 7年1 1月1 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乡某某村谢上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1 9 8 2年4月2 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洞口县洞口镇某某居委会和平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年7月1 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被告朱某某、肖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建房的妨碍;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 0 1 4年5月1 5日,由被告肖某某出面与原告签订关于修建房屋一事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修建房屋时可以占用原告土地,而原告修建房屋时可以占用被告的土地。2 01 5年被告先修建房子,按约定占用了原告的土地,而今年原告修建房屋需要占用被告的土地时,被告不愿履行约定,不允许原告占用约定的土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某、肖某某辩称,原告诉请确认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中关于被告适用原告的土地因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因此是有效的,但关于原告使用被告的土地部分因没有有关部门批准,因此无效;被告不允许原告占用约定的土地修房是因原告违约在先;两被告没有阻止原告修房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 0 1 4年5月1 5日,被告肖某某出面与原告签订关于修建房屋一事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修建房屋时可以占用原告土地,而原告修建房屋时可以占用被告的土地。2 0 1 5年被告先修建房子,按约定占用了原告的土地,而今年原告修建房屋需要占用被告的土地时,被告不愿履行约定,不允许原告占用约定的土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特诉至法院而酿成纠纷。
另查明,根据相关规划,原告拟建房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的房屋间距至少0.6米以上,其中被告方已留出0. 25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在修建房屋时,地基与被告的地基最窄之间必须保持1米作为人行通道,通道一直延伸到被告房屋地基后2米,确保被告能正常出入厨房,留出入行通道双方均不得侵占及设置障碍,原告修房挖地基时不得对被告的房屋造成影响和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原、被告之间修建下水道花费费用由原告承担3 0 0 0元,
该款由原告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罗某某如修建住宅,被告方不得无故妨碍原告施工,原告建房时,毗邻被告房屋一侧墙面不得开窗,原告修房时排水问题自行解决。原告屋前空坪硬化时应与被告空坪持平;
四、本案诉讼费1 0 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其他无争执。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
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玉 英
二o一六 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