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子?
【洞口县律师旷良勇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洞口县律师旷良勇认为,丈夫擅自将房子赠与给小三,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判决返还房屋。这类案件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
现实问题
张某与丈夫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张某开始做全职主妇。2009年10月,张某从朋友那里听说丈夫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人,并将张某与王某以前购买的小房赠送给了情人。张某就找到丈夫理论。王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而且承认确实将房子赠送给情人宋某。于是张某就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返还房屋。请问,张某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条指引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解答
张某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张某和王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由于王某在将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赠送给宋某时并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由于宋某是无偿取得该房屋,也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仍在王某和张某手中,张某可以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宋某返还占有的房屋。
(作者:彭黎/李威娜/丁小团,来源:《最新实用法律常识全知道》,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侵犯著作权,请告知洞口县律师旷良勇,我们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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