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岳母赠与的房子,女婿有没有份?
【洞口律师旷良勇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洞口律师旷良认为该岳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夫妻双方,故该房屋应为赠与给曾某个人。在本案例中,若是双方离婚,则丁某可主张房屋在婚后增值的收益以及要求曾某返还一半的按揭还款额.
现实问题
曾某与丁某2007年结婚,2008年9月二人在北京购置一套商品房,曾某的母亲支付首付款50万元,房屋登记在曾某名下,余款办理了按揭。由于父母支付首付款时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曾某认为房子应归自己所有,丁某则认为双方共同偿还按揭,应归夫妻共同共有。丁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解答
该房屋应认定为曾某的个人财产。依据解释(三)的规定,房产登记在赠与人自己子女名下符合为人父母者的初衷和心愿,父母不希望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落得人财两空。剩余的按揭贷款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偿还的部分丁某享有债权,离婚时丁某可要求曾某返还一半的按揭还款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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