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的配偶虐待孩子,亲生父母可否将孩子要回?
【洞口县律师旷良勇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洞口县律师旷良勇认为收养人具有虐待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小童的亲生父母可以选择协议或者诉讼的途径来解除收养关系。
现实问题
王某年过四十,收养四岁的小童。三年后,王某与五十岁的杜某结婚,生有一子。杜某老年得子后对小童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经常殴打小童,最严重的一次打断他一条肋骨。王某对丈夫的施暴行为不加劝阻。小童的亲生父母看到小童在王某家受尽苦头,就想要回小童,王某不同意,小童的父母可否向法院起诉解除小童与王某的收养关系?
法条指引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部分)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问题解答
小童父母的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具有虐待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虽然法律采规定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情形,但考虑到王某对丈夫的虐待行为不加劝阻,实际上属于放纵丈夫侵害小童权益的行为,从而没有尽到她作为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由此小童的父母可以提出要回小童,小童的父母在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彭黎/李威娜/丁小团,来源:《最新实用法律常识全知道》,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侵犯著作权,请告知洞口县律师旷良勇,我们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